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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張哲維即冠宏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承攬報酬給付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