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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江麗娟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翰人間因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依115 年度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萬9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 ‧建號:新營區隋唐段00000-000 ‧坐落地號:新營區隋棠段0000-0000 ‧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 ‧納稅義務人:楊孟翰 ‧持分比率1/1 構造別 面積 115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公告現值 鋼筋混凝土造 171.10㎡ 44萬91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所有權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