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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楊旻宜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薛穗柏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