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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李妍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凱崴即禾威發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