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王莞惠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84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⒈確認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貝德公司)間於民國114年8月8日成立之「升學王AI智能書包國高中雙響炮A專案」線上課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不存在;⒉被告三貝德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元,暨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32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原告訴之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與第2項、第3項之目的均係為確認系爭契約不存在,並請求返還已分期給付之商品金額,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者即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系爭契約約定之商品總金額303,840元核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