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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辰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99,380元,及其中16,892,805元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06,57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含起訴前利息之金額共17,533,9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