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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陳東賢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