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文昌祠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柳等4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4人於繼承黃朝英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拆除建物費用新台幣(下同)37萬7000元及占用土地不當得利賠償金535萬7403元,共573萬4403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3萬4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