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