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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李袁聖被 告 李德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4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公告土地現值38,800元/平方公尺=1,572,370元;系爭房屋115年課稅現值324,200元×權利範圍1/2=162,100元,合計1,734,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