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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韓彥卉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韋即辣個男人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37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60萬元 2 利息 本金6萬元部分: 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51元 3 利息 本金54萬元部分: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81元 合計 60萬3732元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