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固安特精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玉成訴訟代理人 林廷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1,123元(請求金額5,500,000+起訴前之利息381,1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