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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張微微被 告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賢被 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