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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朱芳儀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陳韋廷律師被 告 鄭劭軍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簡嘉宏律師葉怡欣律師上列當事人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966元【計算式:2,301,932×1/2+500,000=1,650,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元/㎡)、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7,300元 5,065.37㎡ 42/10000 1,219,03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6樓) 1,082,900元 全部 1,082,900元 合計 2,301,932元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