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黃建陵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盟凱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黃建陵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盟凱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