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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陳建發被 告 施禹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899元【計算式:本金1,820,000元+起訴前利息90,899元=1,910,8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