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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佳士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被 告 鄭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原告以一訴請求數訴訟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之用戶名稱變更為原告;(二)被告應將系爭門號之sim卡壹張交還原告。」,經核前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為使原告得以取得系爭門號,其經濟目的同一,且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並未說明其因被告返還上開物品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