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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劉彥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