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劉彥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劉彥伯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