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蘇銀蕊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張廷宇律師被 告 蘇正峰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7,69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690元【計算式:19,400元(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4.85平方公尺+331,600元(上開房屋課稅現值)=1,97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