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黃建豐被 告 黃加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3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600元 46.6㎡ 2分之1 736,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