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0號聲 請 人 廖貫程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90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已到期利息145,890元(本金3,000,000元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3,145,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