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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方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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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