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陳盈穎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可獲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以訴外人即陳秀美為要保人之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係由其繳納保費,系爭保單之保單權益為原告所有。因系爭保單預估之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544,833元,有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執行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