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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林文雅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被 告 林冠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建物全部及土地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YV1XZACADL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㈢被告應將現由其占有之寵物貓乙隻(品種:銀點英國長毛;名字:吉爺,下稱系爭寵物貓)返還予原告。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就系爭房地之客觀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3頁收狀戳),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所鄰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2段十一樓之3,下稱甲房屋),屋齡7年,前於114年1月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4132元【計算式:3020萬元÷(97.05坪×3.30579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卷附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可佐(本院卷第120頁),則甲房屋登錄交易價格應能反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總面積為287平方公尺:【計算式:(178.64×1/1)+(19

883.89×369/100000)+(7002.25×50/1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登錄交易價格計算,可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應為2701萬5884元(計算式:9萬4132元×287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則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0萬7942元(計算式:2701萬5884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㈡依原告陳報系爭小客車現值為72萬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元;訴之聲明㈢依原告陳報系爭寵物貓現值為9萬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431萬7942元(計算式:1350萬7942元+72萬元+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6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系爭房地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總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應有部分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670.29 100000分之488 2分之1 2 建物 同上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同上區中華西路2段416號十三樓之3) 層數:025層 層次:13層 建築完成日期:民國106年8月17日 面積(主建物:165.26+陽台:13.38)=178.64 1分之1 2分之1 同上段00000-000建號 19883.89 100000分之369 同上段00000-000建號 7002.25 10000分之50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