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吳秀琴被 告 張敬諺

張受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張敬諺有新臺幣(下同)55,841,427元之債權,而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價額為2,387,166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87,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元/㎡)、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200元 85.91㎡ 1/2 1,941,56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445,600元 全部 445,600元 合計 2,387,166元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