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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李政杰

賴淑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東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86,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