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謝扉榆被 告 大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愛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6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