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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施丞勳

詹宜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順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2,860元【計算式:224萬7,860元+131萬5,000元=356萬2,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