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9號原 告 陳彥呈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羅暐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鼎棋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