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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陳粉訴訟代理人 陳添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530元【計算式:1,174,070元+15,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