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黃心如被 告 蕭郁芸
蔡文杰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蕭郁芸有新臺幣(下同)535萬元之債權,而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價額為2,200,92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公告現值(元/㎡)、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8,405元 2,099.19 655/100000 1,215,54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9,608元 12.7 655/100000 4,12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7,500元 7.57 655/100000 2,355元 4 臺南市○區○○0000○號建物 978,900元 - 1/1 978,900元 合計 2,200,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