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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4104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製作分配表中次序2之分配款項予以剔除,依其主張,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5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