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蔡峻瑋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向本院起訴,惟起訴狀未明確表示被告之正確姓名,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建物之相關資料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