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李芳林被 告 許君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82,148元【計算式:承租面積10,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30元/平方公尺+請求金額382,148元=8,682,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