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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林志隆被 告 郭宗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價額如附表所示,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5,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054元 20,480.56㎡ 252分之2 6,835,631元 合計6,835,631元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