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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富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序豪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杜哲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