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陳聖龍被 告 蘇俊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