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吳書榮律師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7,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