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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陳政德

趙甘羅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