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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林玫瑾即喆玳水族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燿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