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5號原 告 鄭凱昀被 告 鄭金榮
鄭𦭳瑄鄭明榮鄭家鳳鄭勝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兩造被繼承人曾鳳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區崇德32街24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死因贈與契約成立;㈡被告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最終目的均在於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其經濟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故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3,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9,100元/每平方公尺×面積8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98,600元=3,3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