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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林芷宇被 告 林鈺宸

翁子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黃品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17,2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23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鈺宸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土地之原告贈與移轉登記,及請求被告林鈺宸、翁子淳連帶賠償原告如附表編號10所示土地按原告持分以公告現值計算之損失,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7,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載),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謄本卷頁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64㎡ 520元/㎡ 14分之1 564㎡×520元/㎡×14分之1=20,949元 P117-122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808㎡ 1,570元/㎡ 2分之1 1,808㎡×1,570元/㎡×2分之1=1,419,280元 P123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73㎡ 1,600元/㎡ 2分之1 373㎡×1,600元/㎡×2分之1=298,400元 P125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9㎡ 1,600元/㎡ 2分之1 19㎡×1,600元/㎡×2分之1=15,200元 P127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7㎡ 1,600元/㎡ 2分之1 97㎡×1,600元/㎡×2分之1=77,600元 P129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6.28㎡ 7,200元/㎡ 4分之1 46.28㎡×7,200元/㎡×4分之1=83,304元 P135-137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79.01㎡ 7,200元/㎡ 2分之1 279.01㎡×7,200元/㎡×2分之1=1,004,436元 P139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4.6㎡ 7,200元/㎡ 4分之1 144.6㎡×7,200元/㎡×4分之1=260,280元 P141-143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1.61㎡ 7,200元/㎡ 64分之1 21.61㎡×7,200元/㎡×64分之1=2,431元 P145-153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622㎡ 1,400元/㎡ 2分之1 2,622㎡×1,400元/㎡×2分之1=1,835,400元 P131-133 合計 5,017,280元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