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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吳當富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被 告 吳林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