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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張桃法定代理人 余美惠被 告 余佾澄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6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元/㎡)、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4,100元 79.12㎡ 全部 1,906,792元 2 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 431,900元 全部 431,900元 合計 2,338,692元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