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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葉威志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 告 葉威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9,8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土地 原告之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4 3/4×136㎡×25,400元=2,590,8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4 3/4×1㎡×25,400元=19,050元 合計 2,609,85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