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0,0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