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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曾玉婷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汪令璿律師被 告 陳芓丞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張嘉珉律師謝傑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7)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均分由被告單獨取得,暨因原告未受原物分配故被告應補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則該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經查,系爭不動產於兩造買受時之交易價值,依兩造與訴外人陳瓊雲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為770萬元,而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可知若依據買賣價金計算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價值,於買受系爭不動產時為385萬元【計算式:7,700,000×1/2=3,850,000】,惟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主張被告應補償原告400萬元,可知原告就其應有部分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主張為400萬元,故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其先行墊付之頭期款及計算至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共595,000元,與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不同,非分割共有物附帶請求,應與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至聲明第三項後段請求起訴後遲延利息、聲明第四項請求起訴後按月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95,000元【計算式:4,000,000+595,000=4,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