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馬惠鈴被 告 林敏燕
岱億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274元【計算式:本金340萬元+起訴前利息64,27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