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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李宗祐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被 告 李水英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8,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100萬元 100萬元 2 利 息 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27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南司調字第116號卷第9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6萬8,630元 合計 136萬8,630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