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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林再造被 告 陳益山

陳明宗陳吳美丹張英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0號建物,原告之權利範圍為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元/㎡)、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100元 103.24 1/5 497,61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4,100元 6.85 1/5 33,01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347,000元 1/5 69,400元 總計 600,034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09